劉先生: 13204889955
申先生: 13739989751
任先生: 17614898888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生態環境廳?水利廳?礦山安全監管局?能源局?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內蒙古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支持綠色礦山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內蒙古高質量發展 奮力書寫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的意見》(國發〔2023〕16號),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細化落實綠色礦山支持政策,加快推動我區綠色礦山建設,按照《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內政辦發〔2024〕13號)有關要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做好用地用礦用林用草支持
(一)加強用地要素保障。編制、修編盟市、旗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在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支持將綠色礦山建設用地項目納入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將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用地項目,列入自治區重大項目用地清單,對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予以全額保障;落實先行用地政策,對列入自治區重大項目的能源類綠色礦山,可通過先行用地方式保障礦山用地需求和開工建設。支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保障綠色礦山用地合理需求。(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二)推動復墾騰退指標使用及交易。允許綠色礦山復墾修復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用于同一法人企業在自治區范圍內新采礦活動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在滿足自用的基礎上,支持節余的用地指標參照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相關政策,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跨縣域交易。(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三)降低綠色礦山用地成本。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可以采取招拍掛、協議出讓、長期租賃或先租后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采礦用地。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年期出讓,并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四)優先出讓礦業權。對于國家級綠色礦山、采用先進開采選冶技術礦山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領先礦山(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符合已設采礦權周邊、夾縫協議出讓情形的,允許優先以協議出讓方式有償出讓給綠色礦山企業。在整合區域礦業權時,綠色礦山企業具有作為整合主體的優先權。對綠色礦山建設進度較快、占比較高的盟市、旗縣(市、區),在礦產勘查方面予以傾斜安排。(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五)實行容缺受理審查。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采用先進開采選冶技術礦山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領先的礦山在辦理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審查、儲量評審備案事項時,可容缺受理審查。(責任單位: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六)做好用林用草要素保障。對綠色礦山的改造升級項目給予用林用草要素保障支持。(責任單位: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二、落實相關稅收優惠
(七)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對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科技廳)
(八)落實環保、節能節水稅收減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按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生態環境廳、水利廳、礦山安全監管局)
(九)落實污染物排放減排減稅。綠色礦山企業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50%的,分別按75%、50%征收環境保護稅。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同時對開展工業固體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依據評價結果向稅務部門申請相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
(十)落實增值稅即征即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
(十一)落實資源稅減免征優惠。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開采伴生礦、尾礦減征資源稅。至2027年12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對頁巖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能源局、自然資源廳)
(十二)落實購置稅減免優惠。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專用設備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過該專用設備購置時原計稅基礎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責任單位: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能源局、礦山安全監管局)
三、強化獎勵支持
(十三)支持節能獎補。對有后續加工的礦采制造業企業實施的年節能標準煤2000噸以上(含2000噸標準煤)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打捆項目),每節約1噸標準煤給予250元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補5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十四)支持相關領域評獎評優。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在各部門相關領域評優評獎活動中予以加分,享受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支持企業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滬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責任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十六)研發信貸產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研發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加大對環境恢復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內蒙古監管局)
五、保障措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落實綠色礦山建設領導和督導責任,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切實可行的綠色礦山建設年度計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綠色礦山支持政策,強化資金保障,加強對綠色礦山建設的統籌和引導,推動礦業綠色轉型發展。各有關部門要完善綠色礦山建設激勵政策,積極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優惠政策,在礦業權出讓、整合及辦理用地、用林、用草、金融借貸等手續時,依法依規對綠色礦山企業予以支持。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平臺,加大對綠色礦山建設支持政策的解讀和宣傳力度。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關政策調整變化,以最新政策為準。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內蒙古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2024年12月23日
